• 患者医疗发票原件丢失 揭阳中院判决依法可报销
  • 发布时间:2015-10-22 14:20 | 作者:ecooz | 来源:未知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人谢某炎因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其持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惠来县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遭到拒绝,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依法可报销。

      据介绍,谢某炎于2013年起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1月6日其因患肠癌到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至同年2月出院,约过半个月后发现丢失了住院发票原件(金额为63603.4元),谢某炎立即到汕头市中心医院要求补开发票原件,医院告知不能补开票据,但向谢某炎提供了加盖医院印章的票据复印件,以证明谢某炎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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