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贵州投资之苦旅(二)
投资有风险,入黔须谨慎
作为一名浙商,从陈达龙投资贵州普安县沪昆高铁普安站至普安县城城市主干道(二期)工程,与正驰公司产生合同纠纷,所有投资血本无归一事,我深深的感到,投资有风险,入黔须谨慎。
陈达龙对笔者说,2016年9月,普安县政府拟建设沪昆高铁普安站至普安县城城市主干道(二期)工程(下称:道路工程),但需要有投资商代为融资,因此,浙商公司与普安县政府洽谈投融建框架协议,普安县政府提出与道路工程投融建配套的三个条件,一是,道路工程的投融建须捆绑江西坡世界茶源谷景区综合项目(包括景区酒店、山地自行车营地、游客集散中心、赛道服务站等配套服务设施);二是,代融资总额15亿元,融资期限7年。融资年利率超过7%的部分由浙商公司承担;三是,浙商公司先付8000万元到普安城投账户,专用于道路工程的征地、拆迁、环评等前期工作,待第一笔融资款到位后退还。若能满足上述条件,浙商公司可以推荐有资质的单位参与道路工程的投标,若浙商公司推荐的单位未能中标,则政府对浙商公司的前期投资进行结算并全额付款。
众所周知,道路工程的建设利润可观,但与其捆绑打包的江西坡世界茶源谷景区酒店综合项目因位置偏僻,且只是为2017年中国山地自行车公开赛(普安站)而建设,投资8000余万元建设酒店的成本浙商公司基本无法收回;而且浙商公司承担代融资成本超过7%以外贴息费用,浙商公司代融资第一笔3亿元,超出年利率7%的第一年贴息费用就支付了600万元,如果按此比例,代融资期限7年,浙商公司需要承担的融资贴息成本高达2.1亿元(融资总额15亿元/已融资到位额3亿元×已支付贴息款600万元×贷款期限7年);再者,向普安县政府出借8000万元,不但要承担利息,而且还要承担普安县政府可能因财政困难不能及时归还的风险。
正驰公司、任文祥听说浙商公司与普安县政府的道路工程项目后,托人找到浙商公司,想承揽道路工程的建设。其称正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俞昌平长期在中铁二十局下面参与工程建设,任文祥本身也是中铁二十局的干部,中铁二十局六公司符合道路工程的施工资质,俞昌平、任文祥已经与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商谈好合作方式,故向浙商公司推荐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参与道路工程的投标。正驰公司、任文祥不愿意接受普安县政府提出的与道路工程捆绑的三个条件,提出该条件由浙商公司满足,其愿意向浙商公司支付5000万元,用于补偿浙商公司的投资收益。双方于2017年1月20日就道路工程签订了《实施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正驰公司、任文祥向浙商公司支付投资收益补偿款5000万元,浙商公司推荐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参与道路工程投标,如中铁二十局六公司未能中标,浙商公司须在投标结束后一月内返还正驰公司、任文祥支付第一笔投资收益补偿款25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若中铁二十局六公司中标并取得工程预付款,正驰公司、任文祥向浙商公司支付第二笔投资收益补偿款2500万元。
正驰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按协议约定向浙商公司支付第一次款项2500万元。2017年7月24日,道路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中铁二十局六公司为中标人,正驰公司、任文祥于2017年11月、17日、20日、21日分三笔支付第二次款项2500万中的1000万元(剩余1500万元至今未支付)。
2021年12月24日,正驰公司、任文祥起诉浙商公司及全体股东,请求法院判令其与浙商公司签订的《实施合作协议书》无效,并诉请浙商公司及全体股东返还其已支付的投资收益补偿款3500万元,浙商公司遂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正驰公司、任文祥支付剩余的投资收益尾款1500万元。
此案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2022)黔010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正驰公司、任文祥与浙商公司签订的《实施合作协议书》有效,就双方争议之款项,双驳了正驰公司、任文祥和浙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正驰公司、任文祥和浙商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28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3)黔01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浙商公司虽有遗憾,但也接受了法院的终审判决。2024年2月,浙商公司在获悉正驰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也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正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裁定提审本案,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按普通老百姓最朴素的思维,陈达龙无奈地对笔者表达了对此案的困惑:
1、作为捆绑打包的投资项目,总是由利润高的项目与大概率亏损的项目捆绑在一起,浙商公司根据与正驰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向普安城投推荐中铁二十局六公司中标并施工了利润高的道路工程项目,并根据协议约定,取得正驰公司、任文祥支付的必定亏损的景区酒店投资收益补偿款,这难道不符合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么?
2、如果正驰公司、任文祥不是与中铁二十局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抑或二者之间签订了内部协议或承诺,正驰公司、任文祥敢在与浙商公司签订的《实施合作协议书》中,约定补偿浙商公司投资收益5000万元,并在签订协议后的第三天即支付2500万元吗?
3、浙商公司与正驰公司、任文祥签订的《实施合作协议书》中写的明明白白,只有中铁二十局六公司没有中标的情况下,浙商公司才在投标结束一个月内返还25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协议并没有约定浙商公司需要保证正驰公司、任文祥做多少工程量。正驰公司、任文祥施工的工程量,协议约定由正驰公司、任文祥与中铁二十局六公司另行签订施工协议明确。这一点,正驰公司、任文祥是明知的,正驰公司、任文祥正因为和中铁二十局六公司的特殊友好关系,才敢与浙商公司签订《实施合作协议书》,才敢对浙商公司投资收益进行补偿。至于正驰公司、任文祥是否与中铁二十局六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工程份额是多少?浙商公司作为第三方,无法获知,也没有义务知晓,这与浙商公司无关。
4、如果正驰公司、任文祥没有参与道路工程建设,怎么会在中铁二十局六公司2017年7月24日中标、2017年8月3日与普安城投签订施工合同后,于2017年11月17日、20日、21日再向浙商公司支付1000万元呢?如果正驰公司、任文祥没有参与工程建设,怎么会在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内,不向浙商公司要求退还2500万元呢?老百姓正常的思维应该是:钱我花了,活没让我做,第一时间,我会把我花的钱要回来,而不是在第一次支付2500万元不要求退回的基础上,再次支付1000万元。正驰公司、任文祥再付1000万元的事实,也证明了其已实际参与道路工程建设,而不是他诉称的没有参与工程建设。
5、虽然案涉道路工程因普安城投不再具备 AA 融资资质,因政府原因不能继续融资而停滞施工,但中铁二十局六公司与普安城投的施工合同并未解除,普安城投表示仍在积极争取资金恢复施工,而作为沪昆高铁普安站至普安县城城市主干道也不可能最终不再建设。即使最终停止建设,这不是正驰公司、任文祥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吗?浙商公司也承担了自己的商业风险啊!浙商公司承担的商业风险损失近1亿元,可是比正驰公司、任文祥承担的3500万元商业风险更大啊!
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正驰公司的再审申请,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裁定提审,这是要改判浙商公司退还正驰公司已支付的3500万元投资补偿款吗?陈达龙说,在道路工程的投融建项目中,他已实际发生江西坡景区酒店建设投资款8000万元、融资贴息600万元,共计8600万元的损失,加上项目上发生的其他费用,陈达龙已累计亏损近1亿元。扣除正驰公司、任文祥支付的3500万元,陈达龙仍然亏损近7000万元。如果高级法院最终判令浙商公司向正驰公司返还3500万元,是将正驰公司、任文祥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浙商公司承担,那陈达龙在前期亏损1亿元的基础之上,可能会面临更大的损失,这将其置于血本无归,妻离子散的困境。
对于陈达龙的困惑,笔者深感无能为力。笔者深深的感受到,投资虽然可能会带来可观的利益,但同样也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再次告诫投资人们,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啊。
来源:浙商